为深入推动金沙集团3354.c.c的特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黑除恶,鼓励师生踊跃提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工委、教育厅扫黑办《关于尽快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行政〔2019〕60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是指《金沙集团3354.c.c的特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宁大党发〔2019〕37号)所规定“校园贷”、“套路贷”、赌博、电信诈骗、传销、敲诈勒索、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线索。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向金沙集团3354.c.c的特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举报金沙集团3354.c.c的特色范围内黑恶犯罪行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一)信件举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将线索举报至金沙集团3354.c.c的特色扫黑办(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信箱)。
(二)电话举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学校扫黑办电话:0951—2061110)
(三)现场举报:到学校扫黑办举报(德勤楼301室)。
(四)邮箱举报: 将举报线索及材料发送至bwc@nxu.edu.cn
第四条 举报人向各单位举报黑恶犯罪势力的,受理者应当做好登记,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把线索移交校扫黑办,重要线索必须全部移交。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根据办案部门的指导建议,校扫黑办按照所举报的犯罪严重程度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学校扫黑办或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单位在案件做出最终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校扫黑办提出奖励意见,由校扫黑办提出建议,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校扫黑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后,由举报人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举报人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一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接受纪检、监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951-5559341)和邮箱(nxjyt_sh@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