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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8 00:00:00| 点击:

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将2013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获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明显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五)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七)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是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生产,并能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先进、成熟、适用,有利于推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产业带动性强,能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四)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两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三、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有自有资金配套。

(一)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已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和经信委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已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星火计划、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科技惠民计划等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建议书(可从http://www.nxkjt.gov.cn/);

2、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奖励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请各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于5月15日前,将2013年度的项目申报函(要求列出本部门、地方的项目清单)和项目建议书(一式8份,至少有1份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科技厅 何徽 张海东 联系电话:0951-5032628

科技处 田真 胡海英 联系电话:2061351(6351)

科技处

2013年5月7日

http://kjc.nxu.edu.cn/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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